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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评议及答辩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现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评议及答辩作如下补充规定:

1.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主共三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有二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2.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应聘请五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三人、校外专家至少二人。取消同行专家评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五人组成,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有三人,外单位的专家至少有二人(尽可能有一人来自科研单位)。

    凡是被学校或省里随机抽取进行公开答辩的学位论文,以及拟申报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博士生,其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一个月,进行论文评阅时,三份论文交由学位办送外校专家评阅。

    所有学位论文在送审时,均不得由研究生本人经手。所有答辩委员的聘请,由导师提交二倍于规定人数的推荐人选,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中确定名单。

3.答辩决议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可根据论文的具体情况,作出“经过修改后通过”的决议。修改时间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修改后的论文,经答辩委员会指定的审阅人签字后,交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此补充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南 京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